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1790號
TPBA,92,訴,1790,2004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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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   告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以「CORHEA及圖」商標作為其註冊第 六八三一二○號「酷魚Corhea」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五類之衣服、鞋子、襪子、領帶、服飾用 禦寒用手套、帽子及服飾用腰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審定第 0000000號聯合商標。嗣原告以該審定聯合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 七款及十二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中 台異字第九一一五一六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開庭行準備程 序,經命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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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