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1592號
TPBA,92,訴,1592,200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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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二號
  原   告 聯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林吉昌(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因所得稅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為言詞辯
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黃 秋 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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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