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1192號
TPBA,92,訴,1192,2004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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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二號
  原   告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參 加 人 亞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亞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亞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 「吊車傳動構造」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 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 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五一五六九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系爭專利核 准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 審查,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以(九一)智專三(三)○五○三九字第○九一八 九○○一六四一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四月二十 九日、六月十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 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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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