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3年度,14699號
TPEV,93,北簡,14699,200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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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六九九號
   原   告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參拾陸萬壹仟參佰伍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柒萬參仟玖佰陸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陸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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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