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六九九號
原 告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參拾陸萬壹仟參佰伍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柒萬參仟玖佰陸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陸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