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153號
SLDV,106,司促,12153,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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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仁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鍊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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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