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致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張月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零叁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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