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003號
SLDV,106,司促,12003,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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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花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琇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零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花邦於民國102年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周琇瑩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
  ,共計新臺幣308,39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花邦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
  民國106年4月7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88,084
  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
  息和自民國106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周琇瑩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
  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 2.撥款通知書影本 3.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 4.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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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