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子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秋月
一、債務人許子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貳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許子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肆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子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謝秋月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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