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保險簡字第四一號
原 告 日商乙○○○海上火災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宗巖律師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應補正如附註所示事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附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就被告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當庭所提出之答辯狀,提出補充說明。二、就原證二提出照片正本。
三、提出警方處理現場所製相關調查報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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