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五八一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 人 宣玉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律師
被 告 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傅翰榶
右當事人間續行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雷淑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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