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904號
SLDV,106,司促,11904,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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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綉華即張璧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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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