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綉華即張璧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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