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二五號
原 告 安捷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即順群起重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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