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3年度,648號
TCEV,93,中小,648,200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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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六四八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間與原告訂立「財吉寶現金卡」貸款契約,雙 方約定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契約期間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 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借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借款利息按月於每 月二十一日繳納,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就所借款項,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即未依約 繳款,迄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付,為此,依消費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語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申請書及卡貸結清 查詢單等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 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又本件係屬訴訟標的金額在壹拾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確定其費用額,附予敘明。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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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