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786號
SLDV,106,司促,11786,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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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士章
代 理 人 陳麗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浦瑛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叁佰肆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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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