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魏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B書記官 楊靜秋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附表
發票人 付 款 銀 行 支 票 號 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許冰娜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0000000 0十三年五月三十日 三萬三千元 金湖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