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里克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君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威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玖
仟零肆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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