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丁○○○○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三項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陳嫌所有之車牌號碼七二六一─GR號之自 小客車車體損失險,陳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十四時許,駕駛前開小客車 行駛於屏東縣新園鄉瓦瑤村台二十七線處時,因被告駕駛車牌號碼六K─二六四 一號小客車未依規定超車,因而追撞由訴外人余次全所駕駛之車牌號碼D四─四 五三五號之小客車,致該小客車再撞及前開原告承保由陳嫌駕駛之車輛,致原告 所承保之車輛受有損害,修理費用中工資新台幣(下同)四萬五千六百三十元、 零件七萬零四百六十四元,共計十一萬六千零九十四元,原告已如數理賠,爰依 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前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原告主張其所承保之上開車輛於前開時、地發生車禍,且已由原告理賠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車險理賠計算書、代位求償同意書、汽車險賠款同意書 、原始憑證、估價單、統一發票、台灣省高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意見書、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車損照片三十幀等件為證;又原告主張被告肇事 之經過,亦經本院向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函查本件車禍事故處理經過無訛,且 有該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表及現場照片八幀附卷可參,而被告經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 用第一項規定」,及同條第一項前段:「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 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等規定,自應視為被告業已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自 認,是依上開證據文件及法律規定,應堪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本件車 禍之發生既係因被告未依規定超車失控駛出路面,因而追撞余次全所駕駛之小客 車,致該小客車再撞及原告所承保車輛,因而使原告承保之上開車輛車頭及車尾 受損,本件車禍應係其過失所致自明,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經查,原告所承保之上開車輛受損其修理費共計十一萬六千零九十四元,其中工 資為四萬五千六百三十元,零件費用為七萬零四百六十四元,有前開估價單及統 一發票各一份為證,而本件汽車之修理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則原告以 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自應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據原告所提行車執照 所載,前開系爭小客車係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領照使用,計算至本件交通事故 發生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止,共計使用二月又十六日,零件已有折舊三月(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 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個月者,以月計」)。參照行政院所頒「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表」,小客車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 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據此該車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後 應為六萬三千九百六十四元,(計算式詳附表),加計工資部分四萬五千六百三 十元,共計十萬九千五百九十四元(計算式:63964+45630=109594)。五、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代位求償權之規定,就其已理賠被保險人即訴外人之保險金在十萬九千五百九十 四元之範圍內,訴請被告應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二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部分之請求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四百 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附表:
一、修復總費用116094元(工資:45630元,零件:70464元)二、折舊三個月後零件價值:
{70464元-70464元×0.369(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比例)x3/12}=63964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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