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3年度,345號
SDEV,93,沙小,345,200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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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三四五號
  原   告 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一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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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