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3年度,174號
TYEV,93,桃補,174,200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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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志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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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