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戊○○○○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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