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謝舜旭
楊志鴻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零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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