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678號
SLDV,106,司促,11678,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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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智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1678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智弘  │自民國 1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31825 │     │年 08月 11日│      │二五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莊智弘  │自民國 106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55473 │     │年 08月 11日│      │點五     │
│  │元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 月1 日受華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
     權,並有89年4 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
     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 月3 日
     (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
     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
     另95年8 月4 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
     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
     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 月1 日與永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
     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
     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87,514元
     整,其中已到期本金87,298元整(已到期之本金87,2
     98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 元),應自106 年8 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
     之利息216 元、違約金雜費計0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
     償餘額0 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惠賜
     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營業執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契約及差別循環
  利率公告、電腦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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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信用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用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