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2年度,496號
PCEV,92,板簡,496,200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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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四九六號
  原   告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一二0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
左: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新台幣貳拾陸壹仟肆佰零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零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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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