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3年度,1310號
TPSV,93,台上,1310,20040630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0號
  上 訴 人 宋慕郊
        蕭王春
        蕭達營
        蕭達鴻
        蕭淑貞
        蕭淑華
        蕭金花
        蕭凱文
        蕭佳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瀚源律師
  被 上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憲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凃啟夫律師
右上訴人因乙○○、甲○○、丙○○、戊○○、丁○○及蕭鈺瀞等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
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㈦字第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故非第
二審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原判決並未以上訴
人為裁判對象,依上說明,渠等對於該判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B

1/1頁


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