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0號
上 訴 人 宋慕郊
蕭王春
蕭達營
蕭達鴻
蕭淑貞
蕭淑華
蕭金花
蕭凱文
蕭佳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瀚源律師
被 上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憲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凃啟夫律師
右上訴人因乙○○、甲○○、丙○○、戊○○、丁○○及蕭鈺瀞等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
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㈦字第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故非第
二審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原判決並未以上訴
人為裁判對象,依上說明,渠等對於該判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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