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進福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周坤元
周李月惠即周坤財之承受訴訟人
周培鈞即周坤財之承受訴訟人
周聖軒即周坤財之承受訴訟人
周欽賢
周嶔錫
周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億壹仟壹佰捌拾柒萬伍仟伍佰壹拾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壹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