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65號
SLDV,105,訴,665,2017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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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65號
原   告 久登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贍鋆(原名王若蓁)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陸秀碧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麗岑律師
      李德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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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原判決主文第1 行 │被告應就如附表│被告應就如附表│
│ │所示之土地,就│所示之土地,就│
│ │其應有部分十六│其應繼分比例十│
│ │分之一,依本院│六分之一,依本│
│ │一○二年度家訴│院一○二年度家│
│ │字第二九號判決│訴字第二九號判│
│ │,辦理分別共有│決,辦理分別共│
│ │登記後,於原告│有登記後,於原│
│ │給付新臺幣貳拾│告給付新臺幣貳│
│ │捌萬捌仟陸佰肆│拾捌萬捌仟陸佰│




│ │拾元之同時,將│肆拾元之同時,│
│ │其所有如附表所│將其所有如附表│
│ │示之土地所有權│所示之土地所有│
│ │移轉登記予訴外│權移轉登記予訴│
│ │人王鴻池(國民│外人王鴻池(國│
│ │身分證統一編號│民身分證統一編│
│ │:F一二八五七│號:F一二八五│
│ │五六九九)。 │七五六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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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登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