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何新台
陳佳蓉
被 告 姜婉宜
薛青義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 106年9月13日下午4時宣判,惟原告已具狀撤回本件起訴, 有民事撤回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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