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52號
上 訴 人 宏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上 訴 人 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越勝
訴訟代理人 莊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桂芬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應徵裁判費4
萬3,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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