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52號
SLDV,105,訴,1752,2017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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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52
上 訴 人 宏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上 訴 人 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越勝 
訴訟代理人 莊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桂芬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應徵裁判費4
萬3,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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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