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92號
SLDV,105,訴,1692,2017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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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92號
上 訴 人 陳黃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3,
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3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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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