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92號
上 訴 人 陳黃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豐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3,
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3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