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548號
原 告 洪韵婷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邱俐馨律師
被 告 李孟鴻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 告 蕭淳方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101 年12月27日結婚而為夫妻關係 ,惟被告二人於103 至105 年間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 ,包括親吻、擁抱、共同泡溫泉等(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所為 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及事證,如附表一之A所示),令原告終 日面對眾人指點,夜夜輾轉難眠,痛苦不已,被告甲○○曾 多次向原告坦承被告二人所為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並認錯 (原告主張被告甲○○坦承婚外情並表示悔過之事證,如附 表一之B所示)。被告二人已嚴重破壞原告之家庭,侵害原 告之人格權、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原告身心 飽受折磨,而被告甲○○為醫師,被告乙○○為護理師,依 兩造之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等規定,請 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二、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甲○○則辯以:
一、被告甲○○與乙○○之間並無原告所指任何逾越同事與朋友
關係之行為,自無侵害原告之權利(被告甲○○就原告主張 被告二人所為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及事證之答辯,如附表二之 A所示)。
二、就原告提出之證據亦無法證明被告二人有任何侵害原告配偶 權之行為:㈠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多為Line對話紀錄(原證二 、九、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 、十七、十 八、十九),惟Line對話使用名稱、圖片或內容易偽造及刪 減,而不易由外表訊息得知,且不因原告有無將上開記錄送 公證人公證或認證而有異,蓋公證人並無能力判斷資料有偽 造或變造之能力,其僅能憑當事人提出資料加以判斷,且由 於被告甲○○手機曾經更換,未保留先前完整記錄,無法完 全核對,而對於原告所提出之對話內容,部分以被告所記憶 似乎有類似內容,但肯定有刪減,部分則完全沒有記憶;又 縱此等對話記錄部分屬真正,原、被告間為夫妻關係,其間 之私密談話,或有不為人知之原因,不足以認定侵權行為責 任,其內容均為原告自行臆測,任意曲解對話之原意,不僅 不能證明被告認錯,亦無法證明被告有侵犯配偶權之事證( 被告甲○○就原告主張被告甲○○坦承婚外情並表示悔過之 事證之答辯,如附表二之B所示)。㈡原告另提出多件行車 紀錄器之錄影錄音檔案為證據(原證三、四、五、十二), 惟該等證物除證明被告甲○○偶曾駕車載乙○○外,根本沒 有聽到或見到有任何擁抱、親吻甚至作愛,並不能證明被告 二人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原告宣稱在行車記錄器看到 「就你跟乙○○,然後在車上親吻、擁抱、作愛」、「還有 一起去泡溫泉」云云,關於原告宣稱之內容,原告迄今除了 聲音不明之聲響,另不知所云的照片、來路不明的訊息,全 無顯示與被告乙○○間有任何曖昧關係,正如行車記錄器僅 有朋友間的對話,內容毫無猥褻曖昧之處,且原告之譯文多 有斷章取義或擅改對話內容。㈢再所謂被告甲○○之認錯錄 音(原證七),則為原告先失控逼迫甲○○認錯先前於忘年 會與同事擁抱的餘興節目,再移花接木誤導該內容與乙○○ 有關,實與本案無關。㈣另徵信社跟蹤拍攝之相片(原證六 )及徵信社人員在另案之證詞(原證二十五),均無法證明 被告甲○○與乙○○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本件訴訟實 係原告為取得甲○○之財產,故為捕風捉影、栽贓之舉。三、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被告乙○○辯以:
一、原告起訴迄今提出之證據,皆無從證明被告乙○○有侵害原
告配偶權之情事:㈠通訊軟體Line訊息畫面:原告提出之Li ne訊息畫面(原證二、九),無從證明為被告乙○○本人撰 寫、發送;被告否認原證八中顯示之原證二畫面之形式、實 質真正,另原證八內容、原證十、原證十五與被告乙○○無 關,更無從證明原證二之真正;又原證七、原證十三至原證 二十與被告乙○○無關,被告乙○○無從置喙,另原告固稱 其以公證書查驗報告證明形式真正云云,惟Line訊息對話「 每一則」均可自由刪除,內容是否經過變動,應非公證人可 證明;㈡行車紀錄器檔案:原告刻意擷取行車紀錄器「部分 」內容,相互錯置、甚至添加子虛烏有之對話內容,並加以 對被告乙○○不利解釋,製造出與事實相違之結果;依行車 紀錄器所錄製之各種聲響整體觀之,該等行車紀錄器檔案出 現之聲響「並非」親吻聲,原告僅以「聲音」自行想像及推 論,且原告之附表內容均不符實際情形;㈢原告陳報之另案 證人吳群偉證詞,實無從證明被告乙○○有何侵害原告配偶 權之事,反可證原告所言俱不屬實,且其證詞內容有違常理 、甚與實際情形不相符;實際上被告乙○○於105 年4 月10 日當日係與同事及腎友共同前往新竹遊玩整日,此有Facebo ok發文、拍照紀錄可證,實無可能再與被告甲○○共同至麗 禧溫泉酒店(被告乙○○就原告所提出之事證之答辯,如附 表三所示)。
二、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於101 年12月27日結婚而為夫妻關 係,且被告乙○○知悉該情,又被告甲○○、乙○○為任職 同一醫院之洗腎中心醫師、護理師等情,為被告二人所不爭 執,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見本院卷㈠第13頁)附卷可 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
二、又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於103 至105 年間有如附表一之A所示 之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應依共同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則為被告 二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件兩造之爭點為:㈠被告二 人是否有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㈡若是,原告得否請求被告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及金額為何?茲分別析述如下。㈠、關於被告二人是否有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1、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有如附表一之A所示之侵害原告配偶 權之行為,提出Line訊息紀錄(原證二、九)、行車紀錄器 檔案(原證三、四、五、十二)、相片(原證六),及如附
表一之B所示之所謂被告甲○○坦承婚外情並表示悔過之事 證即Line訊息紀錄(原證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對話錄音檔案(原證七)等 件為證。惟被告二人均否認Line訊息紀錄部分之形式真正。 查原告所提出之所謂被告乙○○傳給被告甲○○之Line訊息 紀錄(原證二、九),顯示有署名「FH」者傳限時訊息予被 告甲○○(見本院卷㈠第16、121 頁),而其中原證二Line 訊息中署名「FH」者所顯示之相片並不清晰,原證九Line訊 息中署名「FH」者所顯示之相片則雖經被告乙○○自承係其 使用於社群網站Facebook之公開相片,但否認使用作為Line 帳號使用者之相片,按使用者申請Line通訊軟體使用帳號時 ,僅需輸入國家別、手機號碼即可開通帳號,系統並無要求 使用者之照片、名稱須與使用者本人相符乙情,有Line帳號 申請介紹網頁(見本院卷㈠第335 至338 頁)可參,則上開 被告乙○○使用於社群網站Facebook之公開相片,無法排除 遭人下載冒用之可能,尚難據以推論署名「FH」者即為被告 乙○○;而原告固再提出所謂被告甲○○坦承婚外情並表示 悔過之Line訊息紀錄(原證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十 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及提出其手機內所儲存或 拍攝之Line訊息畫面經公證人公證之公證書(原證二十、原 證二十三,見本院卷㈠第191 至220 、291 至297 頁),欲 佐證前述Line訊息紀錄之真正,然查Line對話使用名稱、圖 片及內容易於偽造或刪減,且已刪除之Line訊息紀錄以目前 技術無法還原乙情,業據原告與被告甲○○間另涉訟之刑事 案件查詢在案(見本院卷㈡第112 頁之公務電話紀錄),則 各該Line訊息紀錄是否為全文或業經刪減何內容尚無從確認 ,而公證人亦僅得就手機所顯示Line訊息畫面乙事為公證, 並無判斷Line訊息是否經變動之能力,是該等Line訊息紀錄 之真實性仍有疑;準此,本件原告所提出之Line訊息紀錄( 原證二、九、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 七、十八、十九),其形式真正均有疑,並無本件證據適格 ,合先敘明。
2、關於原告主張如附表一之A編號㈠、㈡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有如附表一之A編號㈠、㈡所示,即於10 3 年8 月15日、103 年12月11日以Line訊息傳送親暱對話, 而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雖舉上開所謂被告乙○○傳 給被告甲○○之Line訊息頁面(原證二、九)等為證,惟查 如前述原告提出之Line訊息紀錄之形式真正均有疑,並無證 據適格,是原告執此主張被告二人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 為,尚無可採。
3、關於原告主張如附表一之A編號㈢部分:
⑴、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有如附表一之A編號㈢所示,即於105 年 3 月10日共同泡溫泉,而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提出10 5 年3 月19日行車紀錄器檔案(原證十二、原證三)為證。⑵、查原告提出之105 年3 月19日行車紀錄器檔案,經勘驗結果 顯示(見本院卷㈠第272、274至280、305至306頁):①、原證十二VIC06588檔案(105/03/19 ,17:53:43至17:58 :43)(以下為影像檔時間)
03:25
女聲:我今天去看那個誰…樓管…什麼時候…很難耶。03:28(車輛停駛)
男聲:很難,那個…。
女聲:對啊,因為他,那一次我陪他。
男聲:…。
女聲:我說林大哥其實你那個要成熟很難ㄟ。他說因為這聽你這 個接頭地方有,可是你往上延伸到這邊就斷了。男聲:沒關係啦(03:52)
04:17(車輛啟動)(中間無對話聲音)
04:32
男聲:『濕濕的去泡溫泉,不知道會怎樣?
女聲:什麼?
男聲:泡溫泉。
女聲:濕濕的,所以說你現在要帶我去泡溫泉?男聲:沒有啦(笑聲)。
女聲:喔我以為。
男聲:…,一起的喔。
女聲:喔應該有,應該一個多禮拜前。
男聲:對吼,一個禮拜前而已啊。
女聲:對啊。
男聲:那你是禮拜幾去的』。
05:00
②、原證三VIC06589檔案(105/03/19 ,17:58:44至18:03: 44)(以下為影像檔時間)
00:00~00:16(車輛停駛)
女聲:禮拜六,好像是。
男聲:『阿我們不是上禮拜三去泡的,上禮拜四吧,其實也沒多 久。
女聲:唉呀,是我們去泡的嗎?阿,對吼。
男聲:是上禮拜四啊,禮拜三是去聽那個啊。
女聲:喔對。』
00:17(車輛啟動)
00:28
男聲:泡澡好像是你哥的房間比較適合。
女聲:呵,他也歡迎啊,我們家那個熱水我一個禮拜也會去用個 一、兩次。
男聲:熱水?
女聲:恩,你那邊浴室還是要都要用啊。
男聲:對啊,去泡..泡一泡啊。
女聲:我會把他房間打掃一下。
男聲:你要打掃?不是都關起來?
女聲:也是會有灰塵吧。
男聲:你…也是不會有。
女聲:擦擦…
男聲:你還是放在外面。
女聲:對啊。
男聲:奇怪,你房間。
女聲:阿沒有沒有,放房間了啦,外面已經放那個其他東西。男聲:那就把他放進來啊。
女聲:前面好像有人要走了。
男聲:對啊。
01:12(車輛逐漸靠右)...
⑶、被告二人對於上開對話為其等所為並無爭執,惟否認有共同 泡溫泉之情事,辯稱:上開對話中所稱上禮拜四(即105 年 3 月10日)共同去「泡」的,係指去茶行選購合適的台灣茶 葉,於店內泡茶之意,此由被告二人當天於車上討論內容前 係討論公事即明,實則被告甲○○投入觀光醫療領域多年, 為安排於105 年3 月12日至16日之腎友京阪五日遊,被告甲 ○○協助聯繫日本大阪醫院的院長,並於105 年3 月10日與 同事乙○○一同至林華泰茶行及振信茶行選購合適台灣茶葉 ,並於店家內泡茶,而嗣後對話所出現之「泡澡」,實係因 被告乙○○住家熱水器突然故障,被告乙○○與甲○○遂於 閒談之聊及此事,而乙○○當時對話為「呵,他也歡迎啊。 」,此處之「他」係指乙○○兄長,均係一般同事、朋友間 閒聊話題等語,並提出105 年3 月12日至16日之腎友京阪五 日遊之海外行程表、105 年3 月10日茶葉行收據等件(見本 院卷㈠第133 至137 頁)為據。
⑷、揆諸上開對話內容所示,當日被告二人於車上談論內容,前 段係先討論公事,嗣雖被告乙○○提及「要帶我去泡溫泉」 等語,惟被告甲○○旋即表示「沒有啦」,並反問被告乙○ ○「那你是禮拜幾去的」,難認兩人有共同相約泡溫泉之情
事;而被告二人嗣雖再稱上禮拜四(即105 年3 月10日)共 同去「泡」的乙節,惟其語意不明,亦無從遽認與後續談論 「泡澡」乙節為同一話題,參以本件被告所提出之茶葉行收 據,顯示確有於105 年3 月10日選購茶葉之事,則被告辯稱 上開對話中所稱共同去「泡」的,係指「泡茶」而非「泡澡 」,當非無據,是原告此節主張被告二人有共同泡溫泉之逾 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尚無可採。
4、關於原告主張如附表一之A編號㈣部分:
⑴、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有如附表一之A編號㈣所示,即於105 年 3 月16日在車內親吻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提出105 年3 月16日行車紀錄器檔案(原證四)為證。⑵、查原告提出之105 年3 月16日行車紀錄器檔案,經勘驗結果 顯示(見本院卷㈠第272 、274 至280頁):①、原證四VIC06542檔案(105/03/16 18:07:42至18:12:42 )(以下為影像檔時間)
00:00
男聲:笑死人。
女聲:你好心疼的感覺。
男聲:不是啦,是覺的你這個人沒有意義,我好像在幫別人。阿 然後你自己也跟你講過了,不爭取,自己一頭熱。女聲:我沒有一頭熱。
男聲:你明知道那個目的在哪裡啊,阿你還講到你自己帶團。女聲:我哪有自己帶團?
男聲:可以,你可以自己帶團,當然你會有號召力,但是你的團 費要很高,然後你自己要想一想,要切結。比如說,這個 我只負責你們。但是,其實如果這個事情…我跟你講,只 要你出過一次事啊,你沒有要帶這個團。
女聲:對啦。
男聲:這個壓力太大了啦,那變成是要寫切結書,要不然你再想 想,如果這個那麼好做,那為什麼…做那麼多年後把他踢 掉。
.....
02:43
男聲:另外一個企業的董事長,就是因為那個時候看到那個asth ma,他當小護士想說有商機跑出來,結果現在股票上市上 櫃,資產一百多億,公司市值啊、資產阿身價……『謝謝 你喔好貼心喔…。』
03:14(車輛停駛)
03:17(有一聲聲響,無法判別何聲音)
女聲:好啦,去前面那個天橋下那邊討論,..可以…。
男聲:那這樣轉回來。
女聲:對啊。
男聲:…
女聲:恩。
男聲:很棒啦,還是很厲害啦,裡面留下很多關係,可是我不可 能醫學會去東京…。
女聲:喔。
03:47(車輛靠右後停駛)
男聲:我們兩個都太善良了,對….善良。
女聲:好,掰掰..唷,有個?子。
男聲:…
女聲:ㄟ,這個我明天拿去還是你拿去?你拿去好了。男聲:…那你就把它放著…。
女聲:放在後面,好,掰掰。
男聲:真的啊,你可以研究啊,許可字號。
女聲:好啦,我來找。
男聲:上網找。
女聲:好啦,我來上網找,掰掰。
04:11『(有一聲聲響,無法判別何聲音)男聲:謝謝喔,好好吃喔,酒的話,找一天再來喝。女聲:你少來了你,你最討厭。
男聲:找一天再來喝那個酒。
女聲:我還有一罐。
男聲:沒關係啊….就把他喝光。』
女聲:可是你知道我這在哪裡買到的嗎?
男聲:啥。
女聲:在哪邊買到你知道嗎?全家便利商店。
男聲:…上次我也是拜託人,然後他說他買不到,他說他為了…女聲:不是,因為我去機場。
男聲:他說他去雜貨店才買的到,就被掃光光,去年啦,就被掃光光,所以後來我就把他擺在房間櫃子裡,小瓶的。女聲:這個小瓶好可愛喔。
男聲:…保留。
女聲:我知道啊,算了,我自己留著好了,怕被發現。05:00
②、原證四VIC06543檔案(105/03/16 18:12:42至18:17:42 )(以下為影像檔時間)
00:00
女聲:怕被發現。
男聲:不過,那個因為什麼,因為那個時候也是,我覺得今年應該比較好,我看日本酒都這樣,一直被掃光,要不然以前機場很好買,沒有很貴,一千多。
女聲:可是沒有白州的那一罐。
男聲:那個都沒有了啦。
女聲:白州的怎麼沒有有小罐。
男聲:我記得好幾年了吼,去年那個誰…他幫我買小罐的白州。女聲:…白州…多少。
男聲:好啦,下次換我出錢。
.....
01:28
男聲:那是VIP客戶,同時洗腎…他叫我幫他找一個會講英文的護 士。
女聲:一比一這樣子喔。
男聲:不是,就是只要陪他去日本治療就好了,治療後就不用陪 他洗了,然後幫他出機票還有工作簽。
女聲:就一天這樣子。
男聲:對就只有一天。
女聲:蛤。
男聲:但是,因為這種錢都是那種VIP客戶,都是廠商、都是銀行 出錢的啦。
女聲:恩。
男聲:他還有跟我說什麼,ㄟ,我也可以,因為他們有那個緊急 客戶他們的那個,那我說那為什麼要醫生,他說有時候他 們為了彰顯他們的地位表示有醫生在服務這樣,他說這個 都會付薪水。
女聲:喔,那我也可以啊。
男聲:但是我是說等你確定後再來找我,不是確定後,我說那就 找一天談啦,因為真的是、的確是,因為你要叫人家陪你 ,本來就要付那個錢,你不用管那個錢,那個錢他們都付 的起,你知道這本來就付的起,『下次我可以付錢…(笑 聲)你來照顧我。
女聲:你講了一些不可能的事情,好啦再見,掰掰。男聲:你照顧我。
女聲:我要走了,掰掰。
男聲:謝謝啊,小心。』
02:46『(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啾」)女聲:好啦掰掰,被阿公看到。』
02:55(疑似下車關車門聲)
(之後無對話聲音)
03:15(車輛啟動)
03:44(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嘖」)
03:47(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嘖」)
03:50(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嘖」)
03:51(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嘖」)
04:04(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嘖」)
04:20(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嘖」)
05:00
⑶、被告二人對於上開對話為其等所為並無爭執,惟否認二人有 親吻等情事,辯稱:因被告乙○○為105 年3 月12日至16日 腎友日本觀光團之隨行護理師,合作之日本透析院所的院長 委由乙○○轉交伴手禮予被告甲○○,故甲○○於乙○○回 國日順道至乙○○家樓下,向其取日方回贈之伴手禮,雙方 於車上主要談論公事、其他同事、病人等閒聊之事;又被告 甲○○對乙○○說道「妳來照顧我」,實係因甲○○先與乙 ○○談論有病人欲至日本洗腎、治療,需要隨行護士照顧, 詢問乙○○意願,故甲○○出於感嘆身體狀況不佳、年老也 需醫療照護之意,詢問乙○○將來有一日倘其需洗腎等是否 願意照顧他,被告乙○○已明確拒絕;再檔案出現之「類似 啾聲響」並非原告所辯稱之親吻聲,此僅可能係行車紀錄器 所發出之機器聲、被告甲○○慣性發出之聲響、或係車上物 品發出之聲響等,而所謂「被阿公看到」,則係因被告甲○ ○於當日停車之地點洽為當地垃圾車、資源回收車經過之時 段,當時甲○○車輛暫停於資源回收車前、似有擋住居民倒 垃圾、有違道路交通規則之嫌,遂被告乙○○見「右側車門 後」一位「正在倒垃圾之阿公」,擔心甲○○車輛擋住其去 路、被其檢舉,故隨口說了一聲「被(右側車門後正在倒垃 圾)阿公看到了」,便迅速下車,讓甲○○車輛駛離、不致 繼續擋住居民倒垃圾等語。
⑷、揆諸上開對話內容所示,當日被告二人於車上談論之內容, 確幾屬與洗腎病友相關之公事,嗣雖被告甲○○提及「下次 我可以付錢…(笑聲)你來照顧我」等語,惟被告乙○○旋 即表示「你講了一些不可能的事情,好啦再見,掰掰。」, 堪認僅屬一般開玩笑之舉;又被告乙○○下車前雖出現「有 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啾」,乙○○並稱「好啦掰掰,被阿公 看到。」等語,然發出類似聲響之可能原因多端,而所謂「 被阿公看到」亦無從遽認係因私密舉動而不欲人知,原告執 此主張被告二人有在車內親吻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 尚無可採。
5、關於原告主張如附表一之A編號㈤部分:
⑴、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有如附表一之A編號㈤所示,即於105 年 3 月20日在車內擁抱、親吻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提 出105 年3 月20日行車紀錄器檔案(原證五)、105 年3 月 21日對話錄音檔案(原證七)等件為證。
⑵、查原告提出之105 年3 月20日行車紀錄器檔案,經勘驗結果 顯示(見本院卷㈠第274 至280、305至306 頁):①、原證五VIC06605檔案(105/03/20 18:24:14至18:24:20 )(以下為影像檔時間)
男聲:他那麼多…竟然婦產科開了4百多億給他,唉,那當然人家 會…。
女聲:恩。
男聲:…他是…不過以前不曉得怎樣,但是後來念大學…重考的 …理個光頭…這個也是….你只要出名啦。
女聲:恩。
男聲:就不要去管啦,因為…批准。
女聲:對,沒錯。
00:42(車輛靠右停駛)
00:48
男聲:『要來抱抱你。
(車輛往左啟動,停至橋下方停車位中)
女聲:呵呵。
男聲:這個很臭。
女聲:停在這邊,前面是垃圾場耶。
男聲:…。
女聲:前面是垃圾場,等一下。』
01:02有一串聲響,聲音類似「ㄥ」(較小聲)。01:03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嘎」。
01:04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ㄥ」(較01:02聲響稍大聲)。01:16
②、原證五VIC06606檔案(105/03/20 18:38:50至18:43:50 )(以下為影像檔時間)
00:00(車輛啟動,駛離停車位)
男聲:後面…。
女聲:停一下,喔可以了。
男聲:他靠…。
00:36(疑似擤鼻涕聲)
男聲:我今天…應該沒有那麼常在…。
女聲:…喔。
00:49(疑似擤鼻涕聲)
男聲:做行政有其他事情要處理。
女聲:恩,對,大部分就是那個,喔今天那個叫什麼名字啊。男聲:…。
女聲:上次。
男聲:…。
女聲:蛤。
男聲:…。
女聲:…雙胞胎,我突然忘記他叫什麼名字。
......
01:37(車輛啟動、疑似擤鼻涕聲)
男聲:停這裡就好了。
女聲:對啊,因為今天都沒有人。
01:48(疑似擤鼻涕聲)
女聲:你是過敏喔。
男聲:對啊,天氣不好。
01:54(車輛停駛)
女聲:我的毛,我這件毛常穿耶。
男聲:…。
女聲:喔。
男聲:你不是說…沒有帶塑膠袋。
(有一串聲響,聲音類似塑膠袋摩擦聲)
(有二聲聲響,聲音類似「啾」)
女聲:我今天又不能(聲音介於「做」或「種」之間)。02:07(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啾」)。女聲:…。
02:10(疑似擤鼻涕聲)
男聲:包包有拿吼。
女聲:有啊,在這,唉呀。
02:16(疑似擤鼻涕聲)
02:17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ㄥ」。
02:18(疑似下車關車門聲、車輛啟動)。04:21: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嘖」。
04:30: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嘖」。
⑶、又原告另提出翌日即105 年3 月21日之原告與被告甲○○間 之對話錄音檔案(原證七),經勘驗結果顯示(見本院卷㈠ 第274 至280 、305 至306 頁):
(以下為錄音檔時間)
02:10
女聲:那你想怎麼解決這些問題?
男聲:(聲音太小,聽不清楚)
03:42
男聲:卡了你那麼多錢,沒了就沒了,你也沒了啊,跟你有關…我沒了也沒辦法解決。
04:02
女聲:我有看到行車紀錄器上面,就你跟乙○○,然後有在車上親吻嘛、擁抱嘛、做愛嘛。
男聲:沒有啦。
......
10:09
女聲:沒有,我說你在車上親她嘛。
男聲:我跟你說我錯了。
女聲:你不想承認,那我就播給大家看嘛。今天我說我們兩個可以解決就我們兩個解決,那你覺得我們兩個沒辦法解決了,就把你爸媽把我爸媽都拉進來嘛,然後把你的同事也都拉進來嘛。男聲:所以咧,所以你需要怎麼做嘛。
女聲:所以我問你,沒有所以我問你,你到底都跟她在哪裡做愛 。
男聲:就跟你講沒有。
女聲:三年多了,三年多了,我今天願意跟你講,希望可以解決 ,那你,今天你不願意老實講,那沒有辦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