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6號
債 務 人 鄭健泰
代 理 人 鄭健興
保 證 人 鄭健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及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鄭健泰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 更字第84號裁定自民國105 年9 月2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觀諸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 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 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000 元,清償成數為27.60%,並 提供債務人之弟鄭健興為保證人,於債務人未履行生方案時 ,代負履行責任。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 :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無可供履行更生方案之財 產,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 88頁)在卷可稽。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58萬6, 900 元扣除必要支出45萬1,817 元後尚餘13萬5,083 元,遠 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4萬 4,00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佐諸全戶戶籍謄本(見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卷,下 稱聲請卷,第11頁),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又審酌 債務人毋庸支出房租費用等情,核以新北市政府公布106 年 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3,700 元,另觀以行政 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4 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中新北市 房地租費用占消費性支出約25% ,其餘消費性支出約占75%
,則債務人個人扣除房地租費用之消費性支出約1 萬275 元 【計算式:13,700×75%=10,275 】為當。而債務人於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月支出扣除健保費、國民年金費之非消 費性支出後之餘額僅9,855 元【計算式:11,043-749-439 =9,855 】係債務人之個人消費性支出,遠低於上開數額, 勘認債務人已節制其生活程度。
㈢再者,債務人自陳於99年6 月15日因大漁股份有限公司遷廠 而被資遣後至今尚無法找到正職工作,目前只能靠打零工維 生等語,有卷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見聲 請卷第58至59頁)、勞工保險局核付失業給付函(見聲請卷 第49至57頁)、103 年4 月至105 年4 月間轉帳明細(見聲 請卷第40至45頁;第78至83頁)、103 年4 月至105 年4 月 間打零工內容表(見本院卷第61頁)可參,尚非無據。是債 務人於103 年4 月至12月間平均每月收入可達2 萬4,622 元 【計算式:221,600÷9=24,622】,104 年間平均每月收入 1 萬9,358 元【計算式:232,300÷12=19,358】,105 年1 月至3 月總收入僅1 萬3,000 元,其收入每年遞減。另參以 債務人目前55歲(51年次),可預期其勞動力及競爭力逐年 下降,且目前又因車禍大腿粉碎性骨折而無法工作,則債務 人之弟鄭健興願意每月資助債務人生活費1 萬3,042 元並擔 任本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提出以1 月為1 期,共72期,每 期2,000 元之還款方案,本院衡酌上列情事,堪認債務人及 其保證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尚稱公允。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 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 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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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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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新│
│ 臺幣(下同)2,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52萬1,765 元。 │
│3.清償總金額:14萬4,000 元。 │
│4.總清償比例:27.60%。 │
│5.保證人:鄭建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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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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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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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070 │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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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543 │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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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4,680 │555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472 │500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000 │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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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521,765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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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
│ 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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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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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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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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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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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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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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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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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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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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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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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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