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4年度,3號
SLDV,104,重勞訴,3,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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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吳濬宏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複代理人  王淑玲 
複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被   告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被   告 侯貞雄 
      正宇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素女 
被   告 蕭溪圳即群霖實業社
前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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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宇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