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 告 吳濬宏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複代理人 王淑玲 複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被 告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被 告 侯貞雄 正宇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素女 被 告 蕭溪圳即群霖實業社前5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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