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84號
SLDV,104,訴,1484,2017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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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寶葳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窈如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複 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盛博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彰惺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7 日內 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對造:
(一)反訴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之反訴聲 明,與105 年9 月2 日民事反訴陳報狀暨104 年10月13日 民事反訴起訴狀請求之金額、幣別均有不同,請具體指明 究竟是何項貨款之請求金額有異動,為擴張或係減縮。(二)反訴原告於本訴部分行使抵銷權,惟因反訴被告本訴請求 部分涉及新臺幣及歐元之幣別,而反訴原告行使抵銷之債 權涉及美金、歐元、新臺幣幣別,請具體指明欲以何一債 權進行抵銷、順序為何。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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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博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葳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