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4年度,174號
SLDV,104,簡上,174,2017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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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陳家財 
      陳敏夫 
      陳勝三 
      陳永壽 
      高顥洲 
      高士勛 
      陳聰文 
      陳清順 
      陳清欽 
      陳錦屏 
      蔡璧霞 
      陳阿彬 
      陳再坤 
      張素容 
      陳進隆 
      潘珠雲 
      陳駱未子
      陳宗仁 
      陳葉玉珠
      陳富  
      洪興旺 
兼共同訴訟
代理人   高再興 
兼複代理人 高文雄 
上 訴 人 盧進興 
      許富勝 
      陳振義 
      陳根盛 
      陳振豐 
被上訴人  林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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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