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代 理 人 李文雁
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吳猷民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吳猷 民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5日裁定選任 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進行變價, 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管理人支出費 用新臺幣(下同)4,208元及預收郵資費用516元等情,酌定 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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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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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 │基隆市○○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 │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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