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6號 原 告 吳福寶 被 告 鍾素珍 徐紹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9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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