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00號
SLDV,102,重訴,300,20170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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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薩摩亞商艾克新
      科技有限公司)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被 上訴人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金額為美金10萬元,按上訴人起訴當
日即102年7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0.232元,折合為
新臺幣(下同)302萬3,200元(計算式:100,000×30.232=302
萬3,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萬3,2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萬6,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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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