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曾崇寧
被 告 陳重亦
林 來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407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重亦、林來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 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 告受敗訴判決,其促請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自屬無據, 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