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岡小字第八四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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