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三三五號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毛正龍
陳雄里
張嘉盛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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