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移調字,93年度,10號
ILEV,93,宜簡移調,10,200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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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宜簡移調字第一О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被   告 甲○○
  機   關 宜蘭地政事務所
  調 解委 員 簡華揚
  調 解委 員 藍鼎翔
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宜簡移調字第一О號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日期<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淑珍
    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本判決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 法 官 郭淑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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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