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員林簡易庭(刑事),員簡字,93年度,157號
OLEM,93,員簡,157,200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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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第一項第三行至第四 行所載「於李坤鍵詢問時,主張係其所有,以此方法,竊取王識凱所有之手機一 支」,補正為「於李坤鍵不明情況詢問時,答稱係其所有,並即取走竊得該王識 凱所有之手機」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楊年雄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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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