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汪心茹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16 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及及報到限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心茹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並免除每週六應至轄區派出所報到之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屬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1 項第1 款具保處分之範圍,應由事實審法院決定 ;又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故有 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 第476 號、88年度台抗字第166 號、92年度台抗字第345 號 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考量聲請人即被告汪心茹本件傷害等 案件(106 年度簡字第116 號)現已審結,就被告所涉傷害 罪、文字誹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拘役50日等一切情 狀,認無再受限制出境、出海及每週六至轄區派出所報到之 必要,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