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189號
SLDM,106,聲,1189,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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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汪心茹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 年度簡字第116 號),聲
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心茹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基隆市○○區○○街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 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 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 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 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 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 定參照)。
三、本院審酌對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被告能按時接 受審判,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聲請人既 已陳明上開事由表明確有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因認 本件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聲請人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從而 ,聲請人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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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