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調補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趙玲秀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零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