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調補字,93年度,3號
NTEV,93,埔調補,3,2004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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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調補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趙玲秀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零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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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