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埔小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訴訟代理人 唐全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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