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3年度,88號
PDEV,93,斗簡,88,200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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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八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羅村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十 伍萬元,約定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伍計算利息,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如逾期 清償,除按借款利率外,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於遲延期間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且每動用一筆借款,須繳納一 百元之提領費。詎被告自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未依約還款,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款 項迄未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款項,為此提起本 件訴訟。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申請書、綜合約定書、客戶交易明細查詢單等 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款項,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
五、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關於財產權涉訟,標的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經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法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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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