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七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羅村源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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