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七號
原 告 和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周
訴訟代理人 紀雅惠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玉珍律師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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