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93年度,138號
PDEV,93,斗小,138,200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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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一二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林元棟
        王盟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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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